海外公司利润汇回税,美国华人股东受影响吗?

2021.08.02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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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税法汇回税IRC Sec. 965 规定,美国股东所有在1986年后、未被征税的“某些特定的外国公司(SFC)”的海外利润(E&P),作为新的部分F类(Subpart F Category),是被当作从海外调回进行征税。这些外国公司是指Sec.957定义的受控的外国公司(CFC),或Sec. 1297定义的有美国公司作为股东的非CFC外国公司(除被动投资的外国公司外)。

所有美国股东包括个人、普通公司(C-Corp)、小公司(S-Corp)、合伙人公司(LP)或有限责任公司(LLC),如果持有外国公司10%或以上投票股分,都要申报海外利润汇回税。原来认为海外利润调回税只与跨国大公司有关,但按国税局征求意见的利润汇回税指引(Notice 2018-07),不少有海外生意的华人将受到影响,特别是在税表里已包括5471表(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财务报表)的个人和公司。

美国税法是属人主义(Worldwide Tax System),而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的税法是属地主义(Territorial Tax System)。属地主义只要缴外国当地的税,利润调回本国不用再缴税。属人主义的全球收入都要缴税,只是缴的外国税可以扣除本国税。但美国税最高,如在海外的收入实行属人主义,按美国税征收,美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成本就会高过外国公司,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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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美国对不调回的海外利润不征税,只有在利润调回时才征税。但美国却不能完全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实行属地主义。有人说,这是由“美国特殊论”(American Exceptionalism)决定的,因为美国跨国公司需要政府保持国际安全以及国际贸易金融体系,需要政府资助科技突破,教育劳工,维护基础设施,维持法制并花费不菲的成本,跨国公司要为其所得到的海外和国内利益付费。

但美国公司却设法逃避美国税。他们利用合并收购清盘的交易不可税,将纳税实体倒置(Tax Inversion),也就是将美国公司总部搬到海外低税国家的方法来逃避美国税。最近Pfizer与爱尔兰公司并购案计划将总部迁出美国。去年Walgreens的迁离总部案在政府压力下取消。从1983年McDermott国际公司创始,已有超过100家跨国公司放弃美国“国籍”。另外,美国公司还用转移定价(Transfer Pricing)的方法将美国利润转到低税率国家或税务天堂。转移定价最有名的是苹果等高科技公司采用的“双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”(Double Irish with Dutch Sandwich)法。

所以,一方面美国政府在经合组织(OECD)加强国际合作,打击国际间逃税行为。国税局也增强对转移定价的查税。另一方面,要从税制上增加美国公司将海外利润调回的诱因。可以预计,这次公司税的改革不会改变全球收入征税的体系,而是降低税率,将无论海外利润是否调回的纳税统一。在海外利润报税方面,国税局要求美国公司在公司税表中用M-3表对盈利详细对帐,并用1118表报告海外收入及外国税信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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